7 依現行所得稅法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否申請變更?
(A) 不得申請變更
(B) 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內申請變更
(C) 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6 個月內申請變更
(D) 得於該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核課期間內申請變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1), B(77), C(337), D(20), E(0) #527489

詳解 (共 2 筆)

#772661
第十五條(92.6.25.修正)(合併申報)

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及合於第十七條規定得申報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之受扶養親屬,有前條各類所得者,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納稅義務人主體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後六個月內申請變更。

納稅義務人得就其本人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計算該稅額時,僅得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依第十七條規定計算之免稅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其餘符合規定之各項免稅額及扣除額一律由納稅義務人申報減除,並不得再減除薪資所得分開計算者之免稅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11
0
#6153923
第 15 條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
(共 16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