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張三同時具有美國及我國國籍,在我國境內未設有戶籍,惟因工作需要,經常往返臺灣、大陸兩地,民國 102 年在中華民國境內共計居留 200 天,在臺灣地區有薪資所得 100 萬元,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所得 30 萬元;同年,在大陸地區另有薪資所得折合新臺幣 50 萬元,美國有財產交易所得折合新臺幣 200 萬元。試問張三 102 年度應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為多少?
(A)380 萬元
(B) 180萬元
(C)130 萬元
(D)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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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145), C(49), D(185), E(0) #527490
統計: A(38), B(145), C(49), D(185), E(0) #527490
詳解 (共 10 筆)
#770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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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185
對,證券交易所得屬於分開計稅(不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但與綜所稅合併報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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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729
同樣疑問,不是應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150萬元嗎? 難道是因為大陸所得稅比較重的慣例所以不用併入申報而只要申報綜合所得總額100萬元?
美國財產交易是境外所得不計入 未上市櫃股票採15%分離課稅不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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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5468
張三=國籍
戶籍→大陸所得
不併計→證交所得
戶籍→大陸所得
不併計→證交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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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264
回八樓:答案還是一樣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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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3938
回六樓: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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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868
所以是因為張三不是臺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定義中的台灣地區人民,所以大陸來源所得不用申報
(但是張三是所得稅法中的居住的個人..)
(但是張三是所得稅法中的居住的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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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906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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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8931
是不是不論有否為上市櫃公司,因為證所稅屬分離課稅,故皆不併計入所得總額中的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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