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7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投保單位者,如發生普通事故,其保險給付應如何計算?
(A) 按發生普通事故之投保單位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B) 按兩投保單位中較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C) 按兩投保單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合併計算
(D) 由被保險人自由選擇任一投保單位平均月投保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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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1), B(383), C(756), D(249), E(489) #355963
統計: A(671), B(383), C(756), D(249), E(489) #355963
詳解 (共 10 筆)
#405695
勞工保險條例§19
被保險人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
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標準計算。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
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
一級。但連續加保未滿三十日者,不予合併計算。
前項平均月投保薪資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年金給付及老年一次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加保期間最高六十個月之月投保薪資予以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五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但依第五十八條第二項規定選擇一次請領老年給付者,按其退保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第二項保險給付標準之計算,於保險年資未滿一年者,依其實際加保月數按比例計算;未滿三十日者,以一個月計算。
被保險人如為漁業生產勞動者或航空、航海員工或坑內工,除依本條例規定請領保險給付外,於漁業、航空、
航海或坑內作業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蹤時,自失蹤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給付失蹤津貼;於每滿三個月之期末給付一次,至生還之前一日或失蹤滿一年之前一日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之前一日止。
被保險人失蹤滿一年或受死亡宣告判決確定死亡時,得依第六十四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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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490
被保險人同時受僱於二個以上
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
(A) 按發生普通事故之投保單位平均月投保薪資計
(C) 按兩投保單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合併計算
投保單位者,其普通事故保險給付之月投保薪資得合併計算,不得超過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
(A) 按發生普通事故之投保單位平均月投保薪資計
(C) 按兩投保單位之平均月投保薪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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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205
考選部更正答案:第7題答A或C或AC者均給分
麻煩增設 (E)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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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598
考選部給的答案是A或C...或是答AC都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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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534
感覺AC差不多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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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34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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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337
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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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9384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E
"E" 選項未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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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079
哪有E的選項?
果然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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