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司法院釋字第690號解釋,係對於傳染病防治法中關於必要處置及強制隔離規定所為之違憲審查。下列何
者,並非上述解釋所引用之原則?
(A)比例原則
(B)信賴保護原則
(C)法律明確性原則
(D)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統計: A(703), B(5464), C(564), D(550), E(0) #2396841
詳解 (共 6 筆)
釋字 第 690 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 法律明確性(C)原則,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A),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D)之意旨尚無違背。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8條,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所謂信賴保護原則,指的是國家先做了一個行政行為,後來再做了另外一個行政行為而改變了先前原本的法律秩序,此時人民因信賴國家先前的行政行為而做了一些處置,此時應該對人民因為信賴國家先前的行政行為而做投資的時間、金錢、心力加以保障。信賴保護原則不僅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法規之變更亦有適用
例題:
信賴保護原則於授益行政處分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大於信賴利益者,授益行政處分仍得撤銷
(B)因公益需要而撤銷授益行政處分,一律應給與受益人損失補償(X)
(C)信賴保護原則不僅適用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法規之變更亦有適用
(D)人民以詐欺、脅迫使行政機關作成授益行政處分者,信賴不值得保護
釋字第690號(民國 100 年 09 月 30 日)
解釋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得由該管主管機關予以留驗;必要時,
得令遷入指定之處所檢查,或施行預防接種等必要之處置。」關於必要之處置應
包含強制隔離在內之部分,對人身自由之限制,尚不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C),
亦未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比例原則(A),與憲法第八條依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
尚無違背(D)。
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於受強制隔離處置時,人身自由即遭受剝
奪,為使其受隔離之期間能合理而不過長,仍宜明確規範強制隔離應有合理之最
長期限,及決定施行強制隔離處置相關之組織、程序等辦法以資依循,並建立受
隔離者或其親屬不服得及時請求法院救濟,暨對前述受強制隔離者予以合理補償
之機制,相關機關宜儘速通盤檢討傳染病防治法制。
至於(B)信賴保護原則:
1. 定義:
已獲取的合法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不得因嗣後法秩序發生變動,使其遭致不能預見
之損害。
2. 符合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要件
(1)信賴基礎:
行政機關,對外已有令人民產生信賴之法規或處分等措施。
(2)信賴表現:
因信賴行政行為,當事人客觀上表現出具體的信賴行為。
(3)值得保護之信賴利益:
非因違法法規、不正方法或錯誤資料等情形,而是行政機關主動去除該信賴
基礎,致使當事人既得權益受損害。
3. 行政程序法第119條
受益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信賴 不值得保護︰
一、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者。
二、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
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
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者。
行政程序法第120條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 信賴不值得保護之
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
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4. 釋字第589號(民國 94年1月28 日)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安定及信賴保護
原則之遵守。行政法規公布施行後,制定或發布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
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