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地籍圖重測結果有錯誤時,依規定其得於公告期間內作何聲請?
(A)聲請司法機關調處
(B)聲請地籍圖重測
(C)聲請地政機關調處
(D)聲請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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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51), C(41), D(898), E(1) #140661
統計: A(12), B(51), C(41), D(898), E(1) #140661
詳解 (共 1 筆)
#1584821
土地法 第 46-3 條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結果,應予公告,其期間為三十日。
土地所有權人認為前項測量結果有錯誤,除未依前條之規定設立界標或到
場指界者外,得於公告期間內,向該管地政機關繳納複丈費,聲請複丈。
經複丈者,不得再聲請複丈。
逾公告期間未經聲請複丈,或複丈結果無誤或經更正者,地政機關應即據
以辦理土地標示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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