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區域計畫法規定,違反區域計畫非都市土地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處多少罰鍰?
(A)銀圓三千元
(B)銀圓六千元
(C)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D)新臺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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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11), C(1310), D(16), E(2) #140663
統計: A(11), B(11), C(1310), D(16), E(2) #140663
詳解 (共 3 筆)
#1233152
區域計畫法
第21條
Ⅰ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Ⅱ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Ⅲ前2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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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8001
區計vs都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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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前項情形經限期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二項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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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
前項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依第八十一條劃定地區範圍實施禁建地區,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不遵前條規定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除應依法予以行政強制執行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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