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申請土地總登記時,登記機關對於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多久?
(A)十五日
(B)三十日
(C)一個月
(D)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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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3), B(258), C(28), D(40), E(1) #140669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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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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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907
土地登記規則第 72 條  
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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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8438
土地總登記,由土地所有權人於登記期限內檢同證明文件聲請之。如係土地他項權利之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共同聲請。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接受聲請或囑託登記之件,經審查證明無誤,應即公告之,其依第五十三條逕為登記者亦同。
前項聲請或囑託登記,如應補繳證明文件者,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應限期令其補繳。
第五十五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十五日。
依第五十七條所為公告,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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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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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52574
第 72 條
登記機關對審查證明無誤之登記案件,應公告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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