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在無因管理之規定中,若管理人管理事務時,利於本人,且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不得向本人主張下列那種請求權?
(A)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務之有益費用支出償還請求權
(B)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負債務之請求權
(C)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損害之賠償請求權
(D)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務之報酬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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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4), B(180), C(141), D(2013), E(0) #3025020
統計: A(144), B(180), C(141), D(2013), E(0) #3025020
詳解 (共 5 筆)
#5948491
第 176 條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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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499
原則上是不可以請求報酬
例外如果涉及專業領域的話,可以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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