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無因管理人若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其法律效果為何?
(A)管理人無庸對本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B)管理人於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始對本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C)管理人於有具體輕過失時,始對本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D)管理人於有抽象輕過失時,始對本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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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841), C(45), D(49), E(0) #429961
統計: A(133), B(841), C(45), D(49), E(0) #429961
詳解 (共 1 筆)
#678133
第175條(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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