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小姐於今年共計獲得銷售直銷商品之一時貿易收入100,000 元,則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當年申報綜合所得稅列為何類所得?又申報所得額為多少?
(A) 營利所得6,000 元
(B) 營利所得1,800 元
(C) 薪資所得100,000 元
(D) 其他所得10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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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3), B(22), C(7), D(36), E(0) #389330

詳解 (共 2 筆)

#57067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納稅義務人偶爾銷售商品產生的盈餘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之規定,營利所得係指公司股東所獲分配之股利總額、:::及個人一時貿易之盈餘皆屬之。另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類所稱一時貿易之盈餘,指非營利事業組織之個人買賣商品而取得之盈餘,其計算準用本法關於計算營利所得額之規定。而應申報的營利所得額其計算方式,依財政部函釋,綜合所得稅個人一時貿易盈餘之單一純益率為百分之六
  該局籲請一般民眾若有一時買賣商品之所得時,應按銷貨收入的百分之六來計算營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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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8359
這個6%也可以說是擴大書面審核純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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