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憲法所定監察院彈劾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監察院僅得對於中央公務人員,認有失職或違法情事時提出彈劾;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權,由監督地方 自治之行政院掌理
(B)監察院得對司法院與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情事,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彈劾權
(C)監察院所彈劾之公務人員如涉及刑事責任時,亦由監察院予以審理
(D)總統與副總統為中央公務人員,其有失職或違法情事時,監察院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亦得予以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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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91), C(7), D(16), E(0) #3664380
統計: A(7), B(91), C(7), D(16), E(0) #3664380
詳解 (共 4 筆)
#7088726
關於憲法所定監察院彈劾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監察院僅得對於中央公務人員,認有失職或違法情事時提出彈劾;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權,由監督地方 自治之行政院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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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監察院得對司法院與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情事,行使憲法所賦予之彈劾權✔️
-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第3項,監察院的彈劾權及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
- 這體現了監察院作為獨立監督機關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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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7 條 1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2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3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A)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B)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4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5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6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及第一百零二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
(C) 監察院所彈劾之公務人員如涉及刑事責任時,亦由監察院予以審理❌
- 監察院的職權是彈劾,將失職或違法的公務人員移送懲戒或司法機關審理。
- 監察院本身不具備司法審判權,因此不能審理涉及刑事責任的案件。
- 刑事責任的審理應由司法機關(法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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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總統與副總統為中央公務人員,其有失職或違法情事時,監察院依憲法獨立行使職權,亦得予以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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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7 項,總統、副總統的彈劾,由立法院提出彈劾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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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無權彈劾總統與副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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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 7 立法院(D)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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