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非民事訴訟法所定之送達機關?
(A)法院、法院書記官
(B)執達員、郵務人員
(C)對於有治外法權之人為送達時,受囑託送達之外交部
(D)對於緊急應為送達時,受囑託送達之物流快遞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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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41), C(99), D(1615), E(0) #2796748
統計: A(103), B(41), C(99), D(1615), E(0) #2796748
詳解 (共 6 筆)
#5276434
(A)民事訴訟法第 123 條規定: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又同法第 125 條規定: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B)民事訴訟法第 124 條規定: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C)民事訴訟法第 144 條規定: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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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65046
第 124 條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第 125 條
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第 126 條
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
第 144 條
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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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3177
第 124 條
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
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
第 125 條
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
第 128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
前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送達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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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894
物流快遞機構(如黑貓宅急便)不會送訴訟公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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