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據112年公布之「特殊教育法」,有關需要協助、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之資賦優異學生,下列哪一類學生 不 包含在內?
(A)文化殊異學生
(B)身心障礙學生
(C)特殊境遇家庭學生
(D)離島或偏遠地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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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2), D(7), E(0) #3449848
統計: A(2), B(0), C(2), D(7), E(0) #3449848
詳解 (共 2 筆)
#7339531
這題考的是法條中針對**「雙重特殊需求」或「不利處境」**資優生的保護與鑑定原則。政府為了確保不因學生的背景或先天限制而埋沒其才華,特別列出了幾類應「加強鑑定與輔導」的對象。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 40 條(舊法第 36 條修正):
「對於身心障礙及文化殊異、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離島、偏遠地區或原住民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輔導及提供資源協助,並得調整其鑑定程序及基準。」
? 關鍵要素對照表
我們來對比一下選項與法律明文規定的類別:
| 選項 | 是否包含在法條內? | 法律名詞對照 ⚖️ |
|---|---|---|
| (A) 文化殊異學生 | ✅ | 文化殊異、原住民。 |
| (B) 身心障礙學生 | ✅ | 身心障礙(即 2e 雙重特殊需求)。 |
| (C) 特殊境遇家庭學生 | ❌ | 法條明定的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 (D) 離島或偏遠地區學生 | ✅ | 離島、偏遠地區。 |
? 老師的解題陷阱叮嚀
在教甄法規題中,「經濟弱勢」的定義分得很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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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法認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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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認可的陷阱:特殊境遇家庭、單親家庭、失業家庭。 雖然在實務上我們都會關懷,但在「法條」中,必須精確符合字面規定才有法律保障的鑑定調整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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