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據112年公布之「特殊教育法」,有關需要協助、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之資賦優異學生,下列哪一類學生    不    包含在內?
(A)文化殊異學生
(B)身心障礙學生
(C)特殊境遇家庭學生
(D)離島或偏遠地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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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0), C(2), D(7), E(0) #3449848

詳解 (共 2 筆)

#6735878
1. 題目解析 題目詢問根據112年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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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9531

這題考的是法條中針對**「雙重特殊需求」「不利處境」**資優生的保護與鑑定原則。政府為了確保不因學生的背景或先天限制而埋沒其才華,特別列出了幾類應「加強鑑定與輔導」的對象。

根據《特殊教育法》第 40 條(舊法第 36 條修正):

「對於身心障礙文化殊異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離島偏遠地區原住民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輔導及提供資源協助,並得調整其鑑定程序及基準。」

? 關鍵要素對照表

我們來對比一下選項與法律明文規定的類別:

選項 是否包含在法條內? 法律名詞對照 ⚖️
(A) 文化殊異學生 文化殊異、原住民
(B) 身心障礙學生 身心障礙(即 2e 雙重特殊需求)。
(C) 特殊境遇家庭學生 法條明定的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D) 離島或偏遠地區學生 離島、偏遠地區。

? 老師的解題陷阱叮嚀

在教甄法規題中,「經濟弱勢」的定義分得很細。

  • 特教法認可: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 不認可的陷阱特殊境遇家庭、單親家庭、失業家庭。 雖然在實務上我們都會關懷,但在「法條」中,必須精確符合字面規定才有法律保障的鑑定調整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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