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教師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之
(A)1
(B)2
(C)3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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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0), B(3280), C(135), D(9), E(0) #104223

詳解 (共 3 筆)

#821028
如果該教師是帶職帶薪去全時進修(例如讀研究所,花了兩年),那他研究所畢業後有義務在原學校服務四年,這四年因為是義務,所以不能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除非有後列之特殊情形)。

又,如果當初去讀是留職停薪的狀態(讀了兩年),那畢業後就只有兩年的義務需服務原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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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53


第 12 條 教師帶職帶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期間之二倍 ;留職停薪全時進修、研究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研究。但 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 不在此限。 私立學校教師進修、研究後之服務義務,依本辦法之規定。但服務學校與 教師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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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0855
什麼是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的兩倍?
 
是說那位老師若在那間學校期間,有讀研究所的話,他要比沒有讀研究所者待在那間學校的時間的兩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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