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根據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如果違反此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何種處罰:
(A)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B)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C)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令限期改善
(D)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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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3), B(273), C(105), D(68), E(0) #4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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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第74條
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
第86條
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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