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根據我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如果違反此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進行何種處罰:
(A)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B)處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
(C)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
其姓名,並令限期改善
(D)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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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1), B(162), C(69), D(35), E(0) #65664
統計: A(331), B(162), C(69), D(35), E(0) #65664
詳解 (共 1 筆)
#106480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74條
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
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
導。
身心障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
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
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第86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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