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行政訴訟繫屬中,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時,相關之規定為何?
(A)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B)僅兩造同意後,第三人始得承當訴訟
(C)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承當訴訟
(D)對承當訴訟之法院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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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675), C(4502), D(157), E(0) #154794
統計: A(157), B(675), C(4502), D(157), E(0) #154794
詳解 (共 10 筆)
#113768
| 第 110 條 |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 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 。 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轉人提起 撤銷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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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2004
(A)不影響原先的訴訟程序,不停止執行。
(B)錯在僅經兩造同意,第三人始得承當訴訟,第三人亦得聲請行政法院裁定承當訴訟。
(C)同(B)後段之敘述,故是對的。
(D)對承當訴訟之法院裁定,得為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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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7087
我的理解,不知道對不對,請大家拿個例子出來,什麼叫 (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行政訴訟法
第 110 條
第一項
訴訟繫屬中(訴訟告上法院了),
(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甲機關的事)雖移轉於第三人(丙機關),於訴訟無影響。
行政訴訟法
第 110 條
第一項
訴訟繫屬中(訴訟告上法院了),
(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甲機關的事)雖移轉於第三人(丙機關),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丙機關)如經兩造(甲機關和乙人民)同意,(丙機關)得代當事人(甲機關)承當訴訟。
第二項
前項情形,僅他造(乙人民)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甲機關)或第三人(丙機關)得聲請 行政法院以裁定(允)許 第三人(丙機關)承當訴訟。
前項情形,僅他造(乙人民)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甲機關)或第三人(丙機關)得聲請 行政法院以裁定(允)許 第三人(丙機關)承當訴訟。
第三項
前項裁定(裁定承當訴訟)(乙人民)得為抗告。
第四項
前項裁定(裁定承當訴訟)(乙人民)得為抗告。
第四項
行政法院 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 將 訴訟繫屬情形 通知第三人(丙機關)。
第五項
第五項
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丙機關)者,得由受移轉人(丙機關)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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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478
B-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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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4075
to 5F:
所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補習班老師的舉例是: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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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592
B經兩造同意 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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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89
筆記:
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
前項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行政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
行政法院知悉訴訟標的有移轉者,應即以書面將訴訟繫屬情形通知第三人。
訴願決定後,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移轉於第三人者,得由受移轉人提起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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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6643
還是看不太懂B哪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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