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某低收入戶遭市政府以其匿報所得為由,撤銷低收入戶資格並停發救助金。為免生活陷入困境,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下列何種訴訟,使市府恢復其權利?
(A)撤銷訴訟
(B)課予義務訴訟
(C)確認訴訟
(D)一般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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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69), B(837), C(292), D(638), E(0) #154796

詳解 (共 10 筆)

#425061
我是這麼想的:因為市政府已經做出了「撤銷...
(共 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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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871

因市政府撤銷低收入資格停發救助金,

人民得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2項規定,

請求發放救助金之給付,

以行政處分之撤銷為據,

提起撤銷訴訟。

 

<解析來源: 林清 行政法測驗題型百分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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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937

以下是我的見解:簡單來說,就是本題中的低收入戶不想要市政府所做成"撤銷低收入戶資格並停發救助金"的行政處分,故要打撤銷訴訟將其撤銷!

(參考看看,有錯誤請幫忙指正~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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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69
臺北市政府 99.05.27. 府訴字第09970059200號訴願決定書
訴 願 人 欒○○
原 處 分 機 關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
訴願人因註銷低收入戶資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99年2月4日北市社
助字第09930834500號函,提起訴願,本府決定如下:
主文
訴願駁回
事實
訴願人原為本市低收入戶,因接受本市98年度低收入戶總清查,經本市南
港區公所初審後列冊,以民國(下同)98年11月27日北市南社字第098309
58200號函送原處分機關複核,經原處分機關審認訴願人全戶2人平均每人
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1萬9,366元,超過本市99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
1萬4,614元,與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規定未合,且訴願人並未實際居住
本市,乃以 98年12月7日北市社助字第09845679800號函,核定自99年1月
起註銷訴願人低收入戶資格,並由本市南港區公所以98年12月31日北市南
社字第0983122750T號函轉知訴願人。訴願人不服,於99年1月12日向原處
分機關提出申復,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認,訴願人目前於花蓮縣之○○榮
民醫院住院接受長期治療,其並未實際居住本市,乃以99年2月4日北市社
助字第 09930834500號函復訴願人仍維持原核定。訴願人不服,於99年 3
月2日向本府提起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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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856
就當事人角度來看 認為市政府之行政行為  對其權利與法律上利益有所損害 有違法之虞
基此 應提起"撤銷訴訟"(針對違法行政處分)  以保障其權利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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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978
思考模式應是[法律地位]的有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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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這種東西的架構:司法二元

1司法保障個人權益(普通法院)

2行政司法保障個人的[公法上之法律地位][公法上財產請求](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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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題意,相對人本有[公法上低收入戶]的法律地位

因情勢變更,被撤銷該地位 <<相對人只要撤銷該行處後,即[回復原本法律地位]

於此思考下:打課予義務是蛇足的,而且沒有救濟到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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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0156
前因是徹銷資格所以才影響後果(救助金)所以提撤銷危法的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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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556
個人想法,一起討論~
政府以其匿報所得為由,撤銷低收入戶資格並停發救助金。→當成違法的行政處分,不服訴願決定得提起撤銷訴訟。再看行政訴訟法第八條第二項,有提到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依據,可併為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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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9227
原本有一個認定低收入戶資格的行政處分
後來撤消低收入戶資格的行政處分
所以我們不要第二個行政處分,所以要撤銷第二個行政處分→提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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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169
提起撤銷訴訟不用先訴願嗎?因為題目沒說所以一開始我就把A和B選項給排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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