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下列有關訴願與行政訴訟比較之敘述,何者錯誤?
(A)均為解決公法上之爭議
(B)均採言詞辯論程序
(C)原則上均採職權進行主義
(D)均有禁止不利益變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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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5504), C(440), D(198), E(0) #154791

詳解 (共 8 筆)

#607246
訴願書面、行訴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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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276
訴願法

第 63 條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 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 述意見。 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而有正當理由者,應予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 見之機會。
第 64 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得指定委員聽取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 場之陳述。
第 65 條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於必要時,得依職權通知訴願 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行政處分機關派員於指 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言詞辯論。


行政訴訟法

第 109 條
審判長認已適於為言詞辯論時,應速定言詞辯論期日。 前項言詞辯論期日,距訴狀之送達,至少應有十日為就審期間。但有急迫 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122 條
言詞辯論,以當事人聲明起訴之事項為始。 當事人應就訴訟關係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 當事人不得引用文件以代言詞陳述。但以舉文件之辭句為必要時,得朗讀 其必要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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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26714

To 4F,職權進行和不告不理應該不能這樣比較吧?

職權進行主義為受理後,應依職權行使XXX,而不受當事人拘束

如:訴願法第 67 條第1項: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或囑託有關機關或人員,實施調查、檢驗或勘驗,不受訴願人主張之拘束;或,行政訴訟法第125條第1項: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

不告不理則為未經受理,則不會主動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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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2576
※筆記※訴願,書面為原則,言論為例外訴訟...
(共 3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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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128
49 關於行政訴訟所採取之基本原則,下列何者正確? C
(A)採當事人進行原則,由當事人主導訴訟之進行 
(B)採職權原則,由法院決定訴訟標的及訴訟程序之開始與終結 
(C)採職權調查原則,訴訟資料之取得由行政法院依職權為之 
(D)採書狀審理原則,當事人之主張須向法院提出書狀始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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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858
訴訟應不是職權進行,而是不告不理吧?C是否也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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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8433
均採言詞辯論程序
(共 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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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5279
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http://www.justlaw.com.tw/LRdetail.php?id=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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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605
未解鎖
訴願,書面為原則,言論為例外 訴訟,...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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