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者非屬於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前段所定請求國家賠償之要件?
(A)行為人須為依法任用之公務員,若僅係聘用人員則不符合法定要件
(B)須有違法之行為
(C)須為執行職務之行為
(D)須為行使公權力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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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24), B(617), C(125), D(185), E(0) #154788

詳解 (共 10 筆)

#230260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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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737
國賠法§2:  (3F的疑問是怎沒怠於執行職務,因為題目只問前段呀  0.0)
(前段)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後段)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是可以打國賠的唷 0.0)

所謂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責任, 係指公務員"依據法令"應為一定職務內容( 行為) , 但公務員未為之(怠惰) , 人民之權利因該怠惰而受到損害。然而如何判斷公務員的情節屬於怠惰? 則向來有所爭論。蓋一般行政法規只就公務員之權責有所規定,並未限定公務員之承辦方式、時間等, 因此怠於執行職務之國家責任向來成立的情形不多。此外, 行政法規尚有所謂裁量規定, 亦即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依據個案作成適當的行政作為, 並未硬性規定特定內容的法律效果, 則人民面對行政機關享有如此裁量餘地, 更難以之訴請賠償責任

依學者之見,「怠於執行職務」國家賠償案件具有高度的研究價值。首先,欲斷定國家機關負有「應執行」職務義務而為執行,即須先克服若干理論疑難,特別是「保護規範理論」、「裁量收縮理論」等。其次,相較於國賠法第2條第2項前段「執行職務型」的國家賠償責任案件,受侵害往往侷限於較小的範圍;「怠於執行職務型」國家賠償案件人數通常較廣,人民權利受侵害的情節較為嚴重,因而廣受各界矚目。從過去的衛爾康餐廳火災案、民生別墅輻射屋案、林肯大郡國賠案、東星大樓國賠案 ,乃至於前不久發生的國道走山案等等,皆屬之。在實務上,怠於執行職務的案例類型通常最為複雜,也最不容易認定。在前述數則廣為社會矚目的案例中,僅「衛爾康餐廳火災案」及「民生別墅輻射屋案」已告確定,其他案件則仍繫屬於法院進行更審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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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941
合法-->補償   違法-->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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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28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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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803
喔喔 原來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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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1748
一定是公權力行使,但並非都是公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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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9355
請問C 須為執行職務之行為 感覺也是錯的?為什麼答案沒有C呢??

記得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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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2883
行為人須為依法任用之公務員,若僅係聘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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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7677
怠於執行職務不能國賠吧?! 不然不就可以因為 鄰居家是違建,政府怎麼不拆,就能打國賠,或路邊巷口怎麼老是一堆違規停車,警察都不拖走或開單處理,就打國賠 ...用實例想就感覺很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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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631
一定要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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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3650726
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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