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關於意思表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6歲之小華天資聰穎,其意思表示有效
(B)14歲之小明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
(C)25歲之陳先生因罹患精神疾病被宣告禁治產,於正常狀態下所為之意思表示有效
(D)30歲之李小姐於盛怒而喪失理智中所為之意思表示為無效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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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166), C(95), D(211), E(257) #247386

詳解 (共 8 筆)

#239790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及無意識能力人之意思表示)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是指深度酒醉、被下藥或施打藥物、精神疾病等等因素造成的無法判斷自身行為對錯的狀況。
「盛怒而失去理智」為個人情緒上的反應,並不在民法75條的但書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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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5688
(B)14歲之小明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意...
(共 6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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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8249
無行為能力人,才能由法代代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建議答案改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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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0735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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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2646

第 75 條

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

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第 77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

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

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

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

,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C選項 民法第14條修正,將禁治產宣告,修正為監護宣告,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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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882
原本答案為D,修改為B
(共 1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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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9791
營案應該是(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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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8301
96年民法概要考畢試題解答
公告此題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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