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選舉期間,政黨或任何人在學校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請問是違背了哪一種法律?
(A)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B)行政中立法
(C)教師法
(D)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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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1), B(740), C(114), D(22), E(0) #103866
統計: A(391), B(740), C(114), D(22), E(0) #103866
詳解 (共 5 筆)
#64142
| 第 52 條 | 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應親自簽名;政黨於競選活 動期間,得為其所推薦之候選人印發以文字、圖畫從事競選之宣傳品,並 應載明政黨名稱。宣傳品之張貼,以候選人競選辦事處、政黨辦公處及宣 傳車輛為限。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 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廣告物。但經直 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或推薦候選人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 此限。 前項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地點,應公平合理提供各政黨或候選人 使用;其使用管理規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競選廣告物之懸掛或豎立,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並應於投票日 後七日內自行清除;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所張貼之競選宣傳品或懸掛、豎立之競選廣告物 ,並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主管機關(單位)依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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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05
是問政黨,非問公務員(行政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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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5412
題目沒看好..."政黨或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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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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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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