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警察機關職務協助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 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
(B) 其他行政機關請求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得按個案於開始協助六日前以書面提出請求
(C) 各該警察機關得按個案衡酌情況,依權責決定是否同意協助,以保持彈性
(D) 被請求職務協助之警察機關因提供協助所需費用,由被請求機關以行政處分核定之
統計: A(148), B(1759), C(287), D(2402), E(0) #2546450
詳解 (共 3 筆)
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
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V(A) 警政署函頒「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原則」
V(B) 其他行政機關請求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得按個案於開始協助六日前以書面提出請求
V(C) 各該警察機關得按個案衡酌情況,依權責決定是否同意協助,以保持彈性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B240090021000100-0901114
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要點
(D) 被請求職務協助之警察機關因提供協助所需費用,由被請求機關以行政處分核定之
以協議定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9
行政程序法 第 19 條
I. 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II.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一、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二、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三、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四、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五、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六、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III. 前項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
IV. 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
一、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
二、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
V. 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得拒絕之。
VI. 被請求機關認為無提供行政協助之義務或有拒絕之事由時,應將其理由通知請求協助機關。請求協助機關對此有異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之上級機關決定之。
VII.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協助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其負擔金額及支付方式,由請求協助機關及被請求機關以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