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0.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不法使用警械, 致第三人財產遭受損失時,依警械使用條例,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下 列何種費用?
(A) 無須支付任何費用
(B) 慰問金
(C) 補償金
(D) 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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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26), C(416), D(326), E(0) #2546453

詳解 (共 5 筆)

#4642114
依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之規定,
不論依規定違反條例使用槍械,財產損失部分皆為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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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056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18&flno=3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財產損失者,應以補償其實際所受之財產損失。

 

 

合法:損失補償


違法:損害賠償,依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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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06094
警械11條已經修法,應該是依照國家賠償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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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9254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第四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及喪葬費支付標準,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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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16548
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
已於112年9月6號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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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走國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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