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行政執行法之代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代履行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B) 代履行不得委託第三人為之
(C) 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D) 代履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
統計: A(39), B(12), C(1284), D(373), E(0) #2546464
詳解 (共 4 筆)
(A) 代履行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間接強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B) 代履行不得委託第三人為之
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V(C) 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4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2章之規定 (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執行之。
(D) 代履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
先預估金額,命義務人繳納,再執行代履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 (應先) 命義務人繳納 (再代履行)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行政執行法第29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