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有關行政執行法之代履行,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代履行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B) 代履行不得委託第三人為之
(C) 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D) 代履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9), B(12), C(1284), D(373), E(0) #2546464

詳解 (共 4 筆)

#4434137

(A) 代履行為直接強制方法之一

間接強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B) 代履行不得委託第三人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V(C) 代履行費用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執行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4

行政執行法 第 34 條

 

代履行費用或怠金,逾期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處依第2章之規定   (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   執行之。

 

 

 

 

(D) 代履行費用由執行機關代為預納再向義務人取償

 

先預估金額,命義務人繳納,再執行代履行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9

行政執行法 第 29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   (應先)    命義務人繳納    (再代履行)    ;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25
0
#5008000

行政執行法第29條: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
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
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12
0
#5808013
行政執行法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30 條
拍賣、鑑價、估價、查詢、登報、保管及其他因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移送機關應代為預納,並依本法第二十五條但書規定向義務人取償

ㅤㅤ
3
0
#5731764
代履行由執行機構估算金額後,讓義務人繳款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