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對於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沒入物品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六個月處分一次
(B)沒入物品,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C)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
(D)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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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9), B(180), C(54), D(236), E(0) #2546473
統計: A(1039), B(180), C(54), D(236), E(0) #2546473
詳解 (共 1 筆)
#4434335
(A)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六個月處分一次
應每3個月處分1次
(B)沒入物品,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正確
(C)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
正確
(D)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8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8 條
I. 警察機關對於沒入物品,應每3個月處分1次。必要時,得隨時處分之。
(A)
II. 前項處分情形,應於處分後10日內開具沒入物品處分清冊,載明編號﹑被處罰人姓名﹑物品名稱﹑單位﹑數 (重) 量﹑材質﹑規格﹑特徵﹑處分書或裁字書字號﹑收受年月日﹑處分方法等,陳報上級警察機關核備。
(B) (C)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6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6 條
沒入物品拍賣者,應預定拍賣日期公告之;其為貴重物品價格不易確定者,應請有專門知識經驗之人鑑定之;其為易腐壞者,得不經拍賣程序,依職權變賣之。
(D)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1&flno=7
沒入物品處分規則 第 7 條
I. 沒入物品無利用價值者,得廢棄或銷燬之。
II. 沒入物品為查禁物者,得銷燬﹑留作公用或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III. 前2項廢棄或銷燬,應製作紀錄存案,並請該管簡易庭派員監視。
查禁物,得銷燬、得留作公用、、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查禁物,不得拍賣、不得變賣、不得廢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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