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八條規定,警察依法攔停後,並得檢查交通工具之法定要件為何?
(A) 合理懷疑駕駛人將有危害行為者
(B) 合理懷疑其已經違反交通規則者
(C) 駕駛人不配合酒測檢定者
(D) 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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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 B(36), C(33), D(1260), E(0) #2546476
統計: A(361), B(36), C(33), D(1260), E(0) #2546476
詳解 (共 2 筆)
#454979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I.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II.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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