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 警察依警察職權行使法攔停已發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後,得採行之措施,下列何者不屬之?
(A) 要求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B) 要求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C)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D) 要求乘客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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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1), C(27), D(2875), E(0) #2546477

詳解 (共 2 筆)

#4826678

警職法 第 8 條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
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
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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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7538

(A) 要求駕駛人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正確

 

(B) 要求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正確 

 

(C)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正確 

 

(D) 要求乘客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不正確,限於駕駛接受酒精濃度試之檢定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8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8 條

 

I. 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予以攔停並採行下列措施:

 

一、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查證身分

A      B

 

二、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三、要求駕駛接受酒精濃度試之檢定

C

 

II. 警察因前項交通工具之駕駛人或乘客有異常舉動而合理懷疑其將有危害行為時,得強制其離車;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並得檢查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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