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
(B) 拘留所應配置員警三人至十人,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
(C)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已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D) 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警察得拒絕其接見被拘留人
統計: A(103), B(280), C(1711), D(189), E(0) #2546475
詳解 (共 3 筆)
(A)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
正確
(B) 拘留所應配置員警三人至十人,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
正確
(C)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已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請求攜帶未滿3歲之子女入所,得准許
(D) 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警察得拒絕其接見被拘留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5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5 條
拘留所應分內外2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9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條
I. 拘留所應配置員警3人至10人,並指派專人襄助拘留所主任管理全所事務。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
B
II. 前項員警之配置,由有關警察機關現有員額內調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15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15 條
I. 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所通知單始得收容或釋放被拘留人。
II.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3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III. 被拘留人入、出所應登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IV. 第1項入、出所通知單及前項之紀錄表均應編號妥為保存以備查核;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46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46 條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D
二、3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1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2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A)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
(B)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拘留所應配置員警三人至十人,並指派專人襄助拘留所主任管理全所事務。
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
(C)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D)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6條: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D 第 46 條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