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
(B) 拘留所應配置員警三人至十人,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
(C)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已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D) 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警察得拒絕其接見被拘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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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3), B(280), C(1711), D(189), E(0) #2546475

詳解 (共 3 筆)

#4434343

(A)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

 

正確

 

(B) 拘留所應配置員警三人至十人,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

 

正確

 

(C)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已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請求攜帶未滿3歲子女入所,得准許

 

 

(D) 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警察得拒絕其接見被拘留人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5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5 條

 

拘留所分內外2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  

A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9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9 條

 

I. 拘留所配置員警3人至10人,並指派專人襄助拘留所主任管理全所事務。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

B


II. 前項員警之配置,由有關警察機關現有員額內調配。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15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15 條

 

I. 拘留所應有該管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出具之入、出所通知單始得收容或釋放被拘留人。

 

II.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3歲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III. 被拘留人入、出所應登載於被拘留人紀錄表及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並通報勤務指揮中心。

 

IV. 第1項入、出所通知單及前項之紀錄表均應編號妥為保存以備查核;被拘留人身分資料簿應按日陳報主管長官核閱。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86&flno=46

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 第 46 條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D

 

二、3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1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2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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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731

(A)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5條:

拘留所應分內外二區,內區設拘留室、保護室、盥洗室;外區設接見室、備勤室;並得酌設其他設施。 

(B)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

拘留所應配置員警三人至十人,並指派專人襄助拘留所主任管理全所事務。
但必要時,得視實際需要酌予增減。         

(C)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15條第2項:

被拘留人請求攜帶未滿三歲之子女入所者,得准許之。

(D)拘留所設置管理辦法第46條: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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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6571

D 第 46 條

請求接見,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之:         

一、請求接見人形跡可疑者。              

二、三人以上同時請求接見同一被拘留人者。       

三、被拘留人同日已接見二次者。            

四、非在辦公時間內接見者。              

五、被拘留人經禁止接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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