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之聲明異議,關於其法定相關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於執行程序開始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 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三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決定
(C)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十日內決定之
(D) 依相關行政函釋意旨,如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為執行機關,其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為其業務監督之上 級機關,即臺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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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4), B(224), C(233), D(1753), E(0) #2546467

詳解 (共 3 筆)

#4434256

(A) 應於執行程序開始,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程序終結前


(B) 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三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決定

10日

 

(C)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日內決定之

30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9

行政執行法 第 9 條

 

I.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II.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30日內決定之。

 

III.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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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0881

行政執行法第9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
益之情事,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A)。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
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B)
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C)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
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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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3239
(A) 應於執行程序開始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B) 執行機關認聲明異議無理由者,應於三十日10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於30日內決定
(C) 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應於受理後十日內決定之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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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144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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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9條: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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