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之 1,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 執行業務而犯特定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所謂「特 定之罪」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刑法妨害風化罪
(B) 刑法詐欺罪
(C) 犯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
(D) 犯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2), B(1436), C(27), D(134), E(0) #2546468

詳解 (共 2 筆)

#5745944

妨害化罪、妨害秘罪、通訊保障及察法、妨害自罪、人口運防制


蜂蜜煎油飯

29
0
#4434271

違反

妨害風化罪、妨害秘密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妨害自由罪、人口販運防制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1 條

 

 

I.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化罪、妨害自罪、妨害密罪,或犯人口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宣告緩刑,也符合此條)

 

 

II.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蜜蜂煎油飯

17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