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得於執行程
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下列何種救濟?
(A) 民事訴訟「賠償之訴」
(B) 民事訴訟「異議之訴」
(C) 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D) 行政訴訟「確認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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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0), B(1037), C(380), D(155), E(0) #2546463
統計: A(120), B(1037), C(380), D(155), E(0) #2546463
詳解 (共 2 筆)
#4469852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6&flno=18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執行事件,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認有足以排除執行之權利時,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 (民事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 規定向管轄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04&flno=15
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
(民事訴訟,第三人異議之訴)
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務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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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48560
異議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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