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警察人員依法執行取締、盤查勤務之法定程序,「警械使用條例」有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
(B) 如有必要得檢查是否有凶器
(C) 如遭受脅迫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D) 合理懷疑有遭抗拒之虞時,得使用槍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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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104), C(273), D(2363), E(0) #2546455
統計: A(55), B(104), C(273), D(2363), E(0) #2546455
詳解 (共 3 筆)
#4434111
V(A) 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
V(B) 如有必要得檢查是否有凶器
V(C) 如遭受脅迫時,得使用警棍制止
(D) 合理懷疑有遭抗拒之虞時,得使用槍械
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5
警械使用條例 第 5 條
警察人員依法令執行取締、盤查等勤務時,如有必要得命其停止舉動或高舉雙手 (A),並檢查是否持有兇器 (B)。如遭抗拒,而有受到突擊之虞時,得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 (D)
(得警棍指揮、得警棍制止、得使用警刀或槍械、得使用警銬、得使用核定之器械)
應勤警械:警銬、警繩、防暴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2&flno=3
警械使用條例 第 3 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棍制止:
一、協助偵查犯罪,或搜索、扣押、拘提、羈押及逮捕等須以強制力執行時。
二、依法令執行職務,遭受脅迫時。
(C)
三、發生第4條第1項各款 (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情形之一,認為以使用警棍制止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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