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行政執行法之怠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怠金之額度有一定之限制
(B) 處怠金前無須告誡程序
(C) 怠金之科處權專屬於行政執行分署
(D) 怠金為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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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8), B(31), C(189), D(39), E(0) #2546462

詳解 (共 3 筆)

#4642417

(A) 怠金之額度有一定之限制 ->行執法第30條規定怠金額度為5千到30萬。

 (B) 處怠金前無須告誡程序  -> 行執法第27條規定行為不行為義務需以書面告知限期履行而後才進行直接強制或間接強制(代履行或怠金),係屬告誡程序。
 (C) 怠金之科處權專屬於行政執行分署 -> 科處怠金之執行係屬行政執行,依行執法第27條及第4條規定係屬行政執行處
 (D) 怠金為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行執法第28條間接強制之方法為 怠金、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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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4135

V(A) 怠金之額度有一定之限制

 

正確

怠金額度 : 5千至30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0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I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B) 處怠金前無須告誡程序

 

不正確

 

 

處「間接強制」(怠金、代履行)、「直接強制」之前,應書面告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處分書或另以書面定相當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C) 怠金之科處權專屬於行政執行分署

 

不正確 

行政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分署為「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

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間接強制、直接強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I.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II.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D) 怠金為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間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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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693

選項C是要改成行政執行機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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