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有關行政執行法之怠金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怠金之額度有一定之限制
(B) 處怠金前無須告誡程序
(C) 怠金之科處權專屬於行政執行分署
(D) 怠金為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統計: A(1368), B(31), C(189), D(39), E(0) #2546462
詳解 (共 3 筆)
(A) 怠金之額度有一定之限制 ->行執法第30條規定怠金額度為5千到30萬。
V(A) 怠金之額度有一定之限制
正確
怠金額度 : 5千至30萬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30
行政執行法 第 30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依其情節輕重處新臺幣5千元以上30萬元以下怠金。
I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不行為義務而為之者,亦同。
(B) 處怠金前無須告誡程序
不正確
應
處「間接強制」(怠金、代履行)、「直接強制」之前,應書面告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7
行政執行法 第 27 條
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或不行為義務,經於處分書或另以書面限定相當期間履行,逾期仍不履行者,由執行機關依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方法執行之。
II. 前項文書,應載明不依限履行時將予強制執行之意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C) 怠金之科處權專屬於行政執行分署
不正確
行政執行機關
行政執行分署為「違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機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
行政執行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行政執行,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即時強制。
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間接強制、直接強制。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4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I.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II.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D) 怠金為直接強制之執行方法
間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28
行政執行法 第 28 條
I. 前條所稱之間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代履行。
二、怠金。
II.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選項C是要改成行政執行機關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