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關於組織購置「拋射式」電擊器之規定,何者正確?
(A) 保全公司購置供運送保全人員之用
(B) 民間守望相助組織購置供巡守人員之用
(C) 學校購置供警衛巡邏之用
(D) 行政機關購置供執行稽查人員公務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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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05), B(62), C(77), D(205), E(0) #2546456
統計: A(2105), B(62), C(77), D(205), E(0) #2546456
詳解 (共 1 筆)
#4434117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46&flno=7
警械許可定製售賣持有管理辦法 第 7 條
I. 僱(任)用警衛、保全人員、巡守人員或依法執行稽查公務人員之機關、機構、學校、公司、行號、工廠、民間守望相助組織,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購置警棍、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其設有分支機構者,應由各該分支機構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許可:
一、申請書。
二、申請單位證明文件。
三、許可廠商產品中文說明書。
四、申請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加附使用人在職證明文件及照片3張。
II. 未僱用警衛之金銀珠寶業者,其負責人得依前項規定申請許可購置電氣警棍(棒)(電擊器)、防暴網。
III. 前2項申請許可購置電擊器屬拋射式者,以運送保全人員為限。
電擊器屬拋射式者:電擊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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