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警察法及相關組織法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各地方政府警察局為警政署所隸屬機關,故警政署依法對之行使指揮監督權
(B) 警政署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C) 中央警察機關之刑事警察,不受地方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D) 刑事警察受檢察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如有廢弛職務情事,檢察官依法得逕予懲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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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1), B(1075), C(65), D(126), E(0) #2546444

詳解 (共 3 筆)

#4469817

(A)各地方政府警察局為警政署所隸屬機關,故警政署依法對之行使指揮監督權

 

各地方政府警察局隸屬各地方政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1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1 條


警政署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V(B)警政署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


I. 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II. 前條指揮監督命令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C)中央警察機關之刑事警察,不受地方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當地檢察官之指揮、監督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6

警察法 第 6 條

 

前條  (第5條)   第1款保安警察,遇有必要派往地方執行職務時,應受當地行政首長之指揮、監督;第4款刑事警察兼受當地法院檢察官之指揮、監督;第6款各種專業警察,得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視業務需要、商准內政部依法設置,並由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就其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5

警察法 第 5 條

 

內政部設警政署 (司) ,執行全國警察行政事務並掌理左列全國性警察業務:

一、關於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協助地方治安之保安警察業務。

二、關於保護外僑及處理涉外案件之外事警察業務。

三、關於管理出入國境及警備邊疆之國境警察業務。

四、關於預防犯罪及協助偵查內亂外患重大犯罪之刑事警察業務。

五、關於防護連跨數省河湖及警衛領海之水上警察業務。

六、關於防護國營鐵路、航空、工礦、森林、漁鹽等事業設施之各種專業警察業務。



(D)刑事警察受檢察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如有廢弛職務情事,檢察官依法得逕予懲處

 

不是直接懲處,

主管長官應接受檢察官提請依法予以懲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14

警察法 第 14 條

刑事警察受檢察官之命執行職務時,如有廢弛職務情事,其主管長官應接受檢察官提請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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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9981

(B)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1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1 條


警政署為辦理全國警察行政事務,統一指揮監督全國警察機關(構)執行警察任務,特設警政署(以下簡稱本署)。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00159&flno=2

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 第 2 條

 

I.本署掌理全國性警察業務,並辦理下列事項:

一、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後勤制度、警察職權行使及其他警察法制之規劃、執行。

二、警衛安全、拱衛中樞、準備應變及重大、緊急案件處理之規劃、執行。

三、協助偵查犯罪、涉外治安處理、國際警察合作及跨國犯罪案件協助查緝之規劃、執行。

四、入出國與飛行境內民用航空器及其載運人員、物品安全檢查之規劃、執行。

五、警備治安、保障集會遊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自衛槍枝管理及民防之規劃、督導。

六、預防犯罪、檢肅組織犯罪、保障婦幼安全、失蹤人口查尋及維護社會秩序事件之規劃、督導。

七、當舖業及保全業管理之規劃、督導。

八、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整理、交通事故處理及協助交通安全宣導之規劃、督導。

九、警察資訊作業、資(通)訊安全及鑑識科技、通訊監察之規劃、督導。

十、社會保防與社會治安調查之協調、規劃及督導。

十一、警民聯繫、警察公共關係、警政宣導及警民合作組織之規劃、督導。

十二、警察勤(業)務督導及警察風紀督察考核。

十三、配合辦理災害整備、應變與民防有關之事項。

十四、所屬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警察通訊、民防防情指揮管制、警察機械修理及警察廣播電臺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

十五、其他警政事項。

 

II.前條指揮監督命令書面行之;必要時,得以言詞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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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8262
(A)局是隸屬各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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