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依警察法第 10 條:「警察所為之命令或處分,如有違法或不當時,人民得依法訴請行政救濟。」其中所稱 警察所為之「命令」 ,屬下列何種行政行為?
(A) 命令處分
(B) 職權命令
(C) 行政規則
(D) 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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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3), B(313), C(28), D(169), E(0) #2546447

詳解 (共 1 筆)

#4670362

警察法第 10 條為「命令處分」,得救濟,訴願、行政訴訟。

 

警察法第 9 條的「發布警察命令」,為抽象職權,不得救濟,不得訴願、行政訴訟。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2&flno=10

警察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I. 本法  (警察法)  第9條所稱依法行使職權之警察,為警察機關與警察人員之總稱,其職權行使如左:

 

一、發布警察命令中央內政部、 (地方)  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縣 (市) 由縣(市) 政府為之。

 

二、違警處分權之行使,依警察法令規定之程序為之。

 

三、協助偵查犯罪與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依刑事訴訟法及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行之。

 

四、行政執行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行之。

 

五、使用警械依警械使用條例之規定行之。

 

六、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以警察組織法令規定之職掌為主。

 

七、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指其他有關警察業務。

 

II. 前項第3款協助偵查犯罪及第6款有關警察業務事項,警察執行機關應編列警察事業費預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9

警察法 第 9 條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行政警察)

 

二、違警處分。  (行政警察)

 

三、協助偵查犯罪。  (司法警察)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司法警察)

 

五、行政執行。  (行政警察)

 

六、使用警械。  (司法警察、行政警察)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行政警察)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行政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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