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關於警察事權,依均權主義之精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警察制度」之立法權,分屬中央、地方
(B) 「地方警政之實施」,專屬直轄市
(C) 「地方警衛之實施」,歸屬所有地方自治團體
(D) 內政部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地方警政警衛實施
統計: A(112), B(1000), C(108), D(188), E(0) #2546449
詳解 (共 3 筆)
(A) 「警察制度」之立法權,分屬中央、地方
「警察制度」之立法權,屬「中央」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00001&flno=108
憲法 第 108 條
I.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省縣自治通則。
二.行政區劃 。
三.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教育制度。
五.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公用事業。
八.合作事業。
九.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土地法。
十三.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公用徵收。
十五.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移民及墾殖。
十七.警察制度。
十八.公共衛生。
十九.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II.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V(B) 「地方警政之實施」,專屬直轄市
(C) 「地方警衛之實施」,歸屬所有地方自治團體
限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3
警察法 第 3 條
I. 警察官制、官規、教育、服制、勤務制度及其他全國性警察法制,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直轄市、縣 (市) 執行之。
A
II. 有關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事項,其立法及執行,應分屬於直轄市、縣 (市) 。
B C
(D) 內政部警政署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地方警政警衛實施
內政部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01&flno=4
警察法 第 4 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警察行政,並指導監督各直轄市警政、警衛及縣 (市) 警衛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