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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2年 - 9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8574 |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2年 - 9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8574

年份:92年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70 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收入,其若干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稅所得額課稅?
(A)100%
(B)60%
(C)50%
(D)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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