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首頁
>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
92年 - 9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8574
> 試題詳解
試題詳解
試卷:
92年 - 9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8574 |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2年 - 92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大意#18574
年份:
92年
科目:
初等/五等/佐級◆稅務法規大意
70 中華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提供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該公司使用所得收入,其若干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稅所得額課稅?
(A)100%
(B)60%
(C)50%
(D)30%
正確答案:
登入後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