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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4197 |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98年 - 98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三等_財稅行政:稅務法規#14197

年份:98年

科目:稅務法規(稅務相關法規)

17 我國國民以自己之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之專利權,提供或出售予中華民國境內公司使用,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者,其提供該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有百分之多少的比例可免予計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A) 50
(B) 70
(C) 80
(D)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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