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有關「公用地役關係」之說明,下列何者為非:
(A)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400號解釋所肯定
(B)既成道路可成立公用地役權
(C)所有權人對土地仍可自由使用收益
(D)所有權人因形成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上利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81), B(50), C(2037), D(105), E(0) #722378

詳解 (共 3 筆)

#1013106
摘自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 400 號
既成道路符合一定要件而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者,其所有權人對土地既已無從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其財產上之利益,國家自應依法律之規定辦理徵收給予補償,各級政府如因經費困難,不能對上述道路全面徵收補償,有關機關亦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或以他法補償。
29
0
#1037036
可以處分,無法自由使用收益。
15
0
#1374199
我是鬼*—*
6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