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關於總統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任命檢察總長,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B)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C)總統依法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D)任命審計長,無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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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1), B(207), C(222), D(166), E(0) #1541716

詳解 (共 6 筆)

#2192670

TO 2 F


非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提到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強調是依憲法明文有規定到的~檢察總長雖然是總統提名經立院同意任命之,但憲法並未提到故需行政院長副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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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6288

 

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C),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憲修第二條第二項提到: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D)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B)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一、按憲法第37條規定,應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在實施內閣制的國家,由於虛位元首制度,法律必須以元首名義頒 布之,方具有拘束全國人民之效力。所以法律案應由負實際政治責任之 內閣首長簽名,表示同意法律之公布,使得施政於法有據,以貫徹責任 政治。在另一方面,也審查元首公布法案的內容,使得總統對國會通過 的法律案,只能照樣畫押的公布。而行政院長與有關部長的副署,即承 擔法律公布的一切政治責任。同樣地,在總統發布命令亦須經過副署, 達到避免總統濫權或違法發布命令的審查功能。 然鑑於副署制係欲內閣同為負責之意,故若干總統發布之命令,並 不宜由行政院院長或相關部會首長副署,蓋其等並無從負責。職此,憲 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2項規定:「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 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 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37條之規定。」 總此,總統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規定提名及任命檢察總長之命令, 既不屬例外無須副署之情形,則按憲法第37條規定,理應經行政院院長 副署(A)。 (出自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L500703-1.PDF)



阿摩線上測驗: http://www.yamol.tw/item-11+%E9%97%9C%E6%96%BC%E7%B8%BD%E7%B5%B1%E4%B9%8B%E8%81%B7%E6%AC%8A%EF%BC%8C%E4%B8%8B%E5%88%97%E6%95%98%E8%BF%B0%E4%BD%95%E8%80%85%E9%8C%AF%E8%AA%A4%EF%BC%9F+%28A%29%E4%BB%BB%E5%91%BD%E6%AA%A2%E5%AF%9F%E7%B8%BD%E9%95%B7%EF%BC%8C%E7%84%A1%E9%A0%88%E7%B6%93%E8%A1%8C%E6%94%BF%E9%99%A2%E9%99%A2%E9%95%B7%E4%B9%8B..-1357647.htm#ixzz4ad6iYGr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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