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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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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 - 臺北市95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 特教#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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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95年 - 臺北市95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 特教#449 |
科目:
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95年 - 臺北市95 學年度市立國民中學教師聯合甄選 特教#449
年份:
95年
科目:
教甄◆特殊教育專業
71.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基準,學習障礙之 鑑定標準中規定「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這 項規定最主要的目的為何?
(A)看出內在差異
(B)確定其有學習能力
(C)排他
(D)找出特殊處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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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年餘老師
B5 · 202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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