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依歷年來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何者非其應為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A)修憲條文是否違憲
(B)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
(C)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
(D)司法院是否有法律提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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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4), C(380), D(14), E(0) #134604
統計: A(11), B(24), C(380), D(14), E(0) #134604
詳解 (共 1 筆)
#557523
釋字第328號文: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中華民國領土,憲法第四條不採列舉方式,而為「依其固有之疆域」之概括規定,並設領土變更之程序,以為限制,有其政治上及歷史上之理由。其所稱固有疆域範圍之界定,為重大之政治問題,不應由行使司法權之釋憲機關予以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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