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 某甲於111年1月1日至外縣市工作並租屋,與房東簽訂1年期合約,每個月租金支出為2
萬元,因工作繁忙而未如期申報111年綜合所得稅,經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則房屋租金
支出可列舉扣除金額為?
(A)0元
(B)12萬元
(C)14萬元
(D)2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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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6), B(206), C(13), D(62), E(0) #3121850
統計: A(416), B(206), C(13), D(62), E(0) #3121850
詳解 (共 3 筆)
#5878736
因繁忙沒有申報,所以經稽徵機關核定稅額,就無法列舉了
不然每年每戶最高12 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可以申報列舉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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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4630
所得稅法 第17條 第1項3款:
(三)特別扣除額:
8.房屋租金支出特別扣除:
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租屋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其所支付之租金減除接受政府補助部分,每一申報戶每年扣除數額以十八萬元為限。
但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中華民國境內有房屋者,不得扣除。
PS.納稅人務必留意,如果是自行發現所得漏報,在還沒有被人檢舉,
或是稅務機關或財政部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都可以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只會加計利息,不會處罰。
但如果是被國稅局查到,所得稅漏報、短報將處以稅額2倍以下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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