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我國籍甲與 B 國人乙在 C 國簽訂一份 S 貨物買賣契約,雙方約定,買受人甲應支付金額 10 萬美元,
以 C 國的 G 法院及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以 C 國法為契約準據法。嗣後,乙在臺中市
將上開對甲 10 萬美元買賣債權讓與給 D 國籍的丙。關於該乙、丙間之「債權讓與」,其對甲的效力
,應以那一國的法律為準據法?
(A)我國法
(B) B 國法
(C) C 國法
(D) D 國法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32條(債權讓與...
未解鎖
第32條(債權讓與之準據法) 債權之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