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現行稅捐稽徵法就人民對於核定稅額處分不服申請復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任何條件限制
(B)須先繳納三分之一稅款
(C)須先繳納二分之一稅款
(D)須提供等額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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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9), B(144), C(110), D(430), E(0) #246256

詳解 (共 6 筆)

#863659
應該是釋321

解釋字號釋字第 321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2年6月18日
解釋爭點關稅法限繳稅款或提擔保始得救濟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使納稅義務人未能按海關核定稅款於期限內全數繳納或提供相當擔保者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所牴觸
理由書
        有關稅捐案件申請複查時,以繳納一定比例之稅款或提供擔保為條件之規定,使未能繳納稅款或擔保之人喪失法律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願及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之意旨有所不符,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二四號及第二八八號分別釋示在案。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關稅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納稅義務人如不服海關對其進口貨物核定之稅則號別、完稅價格或應補繳稅款或特別關稅者,得於收到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十四日內,按稅款繳納證所列稅額繳納全部稅款,依規定格式,以書面向海關聲明異議,請求複查。但納稅義務人得經海關核准,提供相當擔保,免繳上開稅款」,第二項:「納稅義務人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者,視為未請求複查」之規定,雖為防止受處分人任意請求複查以拖延繳納稅款,但依我國行政救濟制度,提起行政救濟並無停止原處分執行之效力,致上述規定,徒使未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全部稅款或提供相當擔保之納稅義務人喪失行政救濟之機會,係對人民訴訟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與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有所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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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3606
我覺得是以下這一條解釋字號:釋字第 22...
(共 30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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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390

沒有任何條件限制,應該是法條沒有規定,所以找不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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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666
不過釋字把申請復查打成申請複查了...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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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598
還是?釋字裡有提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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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088
這在哪個行政法法條裡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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