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甲律師曾為 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件法律程序已終結。甲律師目前代理 B 公司向 C 提起營業
祕密訴訟。甲律師之下列行為,何者不違反律師倫理?
(A)代理 B 公司,向 A 提起商標侵權訴訟
(B)代理 A 向 B 公司提起請求返還貨款訴訟
(C)代理 A 的離婚訴訟,約定若勝訴得收取贍養費總金額四分之一作為律師費
(D)代理 C 向 B 公司提起勞資給付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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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78), B(45), C(198), D(35), E(0) #2980770
統計: A(778), B(45), C(198), D(35), E(0) #2980770
詳解 (共 4 筆)
#6132089
(C)
律師倫理規範第三十九條: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但下列家事
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事件於不違反家事事件應統合處理原則且基本身分關係已確定者,不在此限:
一、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
二、家事事件法第三條第三項第六款之丙類財產權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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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事件法第三條
3.下列事件為丙類事件:
三、夫妻財產之補償、分配、分割、取回、返還及其他因夫妻財產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六、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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