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4.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所得主張之 救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不論危險發生前或發生後,保險人得解除契約
(B)保險人不得解除契約,但得拒絕給付保險金
(C)該保險契約無效
(D)保險人於危險發生前,得解除契約;危險發生後,不得解除契約,但無須付保險金給付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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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5), C(3), D(10), E(0) #2571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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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6572
保險法第64條第2項本文 要保人有為隱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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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5237
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之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
(A)要保人有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即有可以解除之原因,亦不得解除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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