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甲律師和乙律師為親兄弟,但平時很少往來感情也很不好,甲律師受僱於 A 事務所,乙律師受僱於 B
事務所,於同一案件中,甲、乙分別受原、被告的委任,是否有違律師倫理規範?
(A)甲、乙律師之間如能保持執行職務之獨立性,其接受委任即不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B)因為甲、乙律師平常沒有往來感情也不好,不構成利害衝突,因此可以分別受任
(C)因為甲、乙律師間係二親等血親,接受同一案件相對造之委任,違反律師倫理規範
(D)因為甲、乙律師分屬不同事務所,沒有利益衝突的問題,因此可以分別受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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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2), B(11), C(672), D(92), E(0) #2429737
統計: A(192), B(11), C(672), D(92), E(0) #2429737
詳解 (共 3 筆)
#6496678
已修正為律師倫理規範第31條:
律師不得受任下列事件:
七、相對人或其所委任之律師,與其有配偶或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關係之同一或有實質關連之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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